是两个,一是应该缴纳排污费,二是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在认定的时候,不要去想他排了多少污,污染多少环境,造成了什么后果,想这些都不必要。调查认证也按照这个进行。在这里,我想把中方县的一个案子说一下,没有别的意思,只是想讲讲我们自己的事,这样更能引起同志们的警觉,更有说服力。2004年4月,有三个人合伙在中方县筹建星城化工有限公司;6月2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正式成立。200410年4月13日,技术监督部门给该企业核发了湖南省产权标准实施证书,该企业开始生产硫酸铜,而该企业从筹建到开工到投产一直没有报批环境影响评价资料。2004年11月18日,中方县环保局给该企业下达排污核定通知书,认定排放二氧化硫8400吨;11月30日,下达排污交费通知单,认定缴纳排污费24252元。2005年6月3日,中方县环保局又给该企业下达排污核定通知书,认定排放二氧化硫8400吨;6月10日,下达排污交费通知单,认定缴纳排污费24252元。2005年7月28日,中方县环保局给该企业下达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8000元,并要求停产整治;8月22日,会同技术监督局向中方县工业园管委会下达停水停电通知;10月15日报请中方县人民政府下达关闭决定,并停水停电停产。2005年10月18日,中方县政府给该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在10月26日前治理完毕,期限仅为8天。2005年10月19日,中方县环保局给该企业再次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10月27号,中方县人民政府下达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对此,星辰化工有限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市人民政府与法制复议机关做出如下决定:一是撤销中方县人民政府2005年1号行政处罚责令书;二是责令中方县人民政府赔偿企业917729.35元。中方县人民政府没有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星辰化工有限公司再将中方县人民政府告上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