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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信息公开制度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机构职责等,其它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要及时撤下。(四)第三方意见征询制度1、要求提供的学校信息属于本规定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2、要求提供的学校信息属于本规定需要征求其它行政机关意见的,行政机关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五)备案制度1、各处室负责人应及时将学校信息公开内容材料进行备案。2、各处室负责人应及时将新的学校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或审议小组审核后,进行备案,并及时对外公开。3、各处室负责人要定期对备案材料进行整理,按期送档案室归档。4、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档案,指定专人保管。(六)反馈制度1、适时采取上门咨询、问卷调查和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评议中发现的问题。2、各处室负责人要定期进行信息反馈,及时反映开展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3、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效能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和反馈。4、设立“学校信息公开”公开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七)考核制度1、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每年对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处室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开展该项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2、上述人员在年终总结中必须对所承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3、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处室和具体工作人员开展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八)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相关法律给相关人员予警告或行政处分:1、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条例》,不履行应尽义务的;2、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该提供的信息的;3、违反规定收费的;4、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5、违反保密审查规定,未经审核,公开保密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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