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偷窃和侵占行为。当被问到为什么能够容忍这样一种对他的利益有所侵害的行为时,一个村民回答:“村里有这么多的人,而我只有那么一点股份”(Liu2001,p.572)。这是一个典型的集群行动困境。单个村民认为不值得去反对一个有权势的干部。对于魏兹蔓和许成纲来说,宗族网络的合作规范通过消除权利分割、减少管理者的随意行为和克服搭便车行为,能够给村民带来极大的激励。如果这个论断是正确的,我们可以得出:假设2a——宗族网络有利于集体企业的发展。从非正式私有化的角度来看,嵌入到集体企业中的宗族网络可能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联结在宗族团结和信任中的管理合同把非血缘关系的村民排除在外,同时看上去也保护了干部经理的非正式产权。另一方面,宗族义务可能削弱了干部经理的非正式产权,也可能因此伤害了对他们的激励。村民把干部和经理的勾结看作是贿赂,把他们对排他性产权的要求看作是不合法行为。他们拒绝被剥夺自己的公平的收益。对于干部经理来说,排除非宗族成员的村民去分享利益是相对容易的,但是,要他们去拒绝宗族成员分享的合法要求却是比较困难的。在干部经理这边,没有独占性的能力导致了他们的激励受挫,他们可能诉诸于一些诸如偷窃、侵吞和隐瞒收益的玩忽职守行为。所以,宗族关系的不良影响可能会抵消它的收益,使得我们得出以下的假设:假设2b——宗族网络不利于集体企业的发展。数据、测量和方法行政村是我的分析单位。我用了1993和199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收集的两个样本数据。1993年样本包括了15个县(市)的259个村庄,而1994年的样本包括了7个县(市)的119个村庄[9].22个县(市)是由有代表性眼光的“专家”选定的,同时每个县(市)的村都是随机抽样产生的(调查的详细描述,参见Shen,Chen,andGao2000)。经过删除关键变量上有缺失值和无关数据的两个样本中的12个村庄,最终保留了366个有效的个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