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仪器设备维修费、保养费,由物资器械采购中心审核,并附合同及工料清单,10万元以下的,报主管副院长批准,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主管副院长和院长会签批准。30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六、基建维修工程的审批权限61、基建修缮费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合同,主管副院长审批。财务处按照合同支付进度款,结算时以审计意见为付款依据。2、基建修缮费在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由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工程合同,由主管副院长和院长会签批准。财务处按照合同支付进度款,结算时以审计意见为付款依据。3、基建维修工程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工程合同,经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财务处按工程合同支付进度款,结算时以审计意见为付款依据。七、经济合同的审批医院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医院管理研究室负责审查,由院长签署或者授权委托人签署。1、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经济合同由院长授权主管副院长签订,相关部门将合同原件交由财务处备案。2、1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需经有关人员及专家论证,并出具可行性报告,报院长办公会批准。3、科室或部门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财务处拒绝付款。八、复核⑴由院长最终审批的资金,总会计师先行审核签章,院长再予以审批,总会计师直接对医院院长负责。⑵本部分管副院长单独签批资金,由总会计师先行审核后,分管副院长再予以审批。7(3)京西院区由主管副院长最终审批的资金,由京西院区财务处负责人先行审核后,分管副院长再予以审批。九、审批责任1、审批人对所审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2、审批人在国家和医院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内审批,不得越级越权审批。十、附则1、医院下属法人单位资金审批管理另外行文。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开始试行,同时废止朝医财字[99]004号文件。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