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行政征收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救助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给付行政许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确认行政裁决-10-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一)意思表示(二)行政行为的对象(三)时间(四)条件二、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一)确定力(二)拘束力(三)执行力(四)公定力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一)主体合法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依法设立,具有行政权力。1、机关合法。2、合法授权。3、合法委托。4、公务人员合法。(二)权限合法行政行为必须是在行政权力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超越权限实施的行政行为无效。1、事项管辖权。2、地域管辖权。3、手段的限制。4、程度的限制。5、时间管辖权6、时效的限制。(三)内容合法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对具体行政行为来说要求: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四)程序合法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即一定的时限、顺序、步骤、方式等的要求。(五)形式合法注意:以上五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四、行政行为的内容1、设定权利和义务2、实现权利和义务3、剥夺限制权利与减免义务4、确认、恢复权利与义务5、确认法律事实第四节行政行为的无效、废止与撤销一、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不能发生与其内容相应的法律后果。(一)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因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超越职权。4、滥用职权。5、违反法定程序。对以下情形,行政相对人可视行政行为无效:(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2)完全没有法律依据(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4)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5)行政主体受相对人胁迫和欺骗而作出的行政行为;(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越权的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①行政行为一经确定无效,有权机关即应撤销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