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云南易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第十七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二十一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未就出资转让召开股东会的,股东应就其出资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3)股东会决议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四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六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股东签字:云南易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11月30日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