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在法律上的主体身份,兹建议逐步完善相关立法,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实现业主委员会运作的规范化。具体措施及建议如下:1.制订专门的规范业主委员会行为的行政法规,其中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依法申请获得社团法人资格、经登记备案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并可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代表全体业主成为小区公共用地、公有设施的权利人。业主委员会作为保有及维护全体业主权利的管理人,基于所有人的授权而对于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及其它共用财产基于管理物业的目的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情况下,享有处分的权利。由于业主委员会目的在于实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与其它一般企业法人盈利目的不同,其具有公益的性质,同时它的选举机制和机构本身的稳定性,符合社会法人团体的基本特征,因此应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业主委员会在符合相应条件后直接赋予其社团法人资格。2.成立社会团体所需经费可来源于物业小区共有部位、公用设施,如停车场、户外广告牌、公共用房出租等经营性收入,或由业主缴纳一定费用。3.建议由街道办作为业主委员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依法制订、执行相关约束条款、公约或议事规则。4.业主委员会成立初期,政府职能部门可以像介入物业管理协会一样介入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中加强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指导,使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行事,待时机成熟后再退出。5.在小区业主委员会获得法人资格后,小区共有区域和共用设施应及时登记到业主委员会名下,由业主委员会代全体业主管理,弥补上述共有区域及设施在法律上无所有权主体的漏洞。参考文献: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周珂主编:《物业管理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3、朱岩、高圣平、陈鑫:《中国物权法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