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召开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常务委员会委员或书记或副书记的,主要做法是:(1)党的委员会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召开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常务委员会委员或书记或副书记的请示;(2)按照《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或《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和确定拟补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或书记或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不是党的委员会委员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应同时提名为常委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3)将拟补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或书记或副书记候选人预备名单提交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应采用差额选举办法,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补选结果应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备案)。6、上级学名组织指派下级党组织负责人应注意的问题党章第13条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党的各级组织在使行使这项职权时,一般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1)上级党组织只能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即只能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不能指派下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2)上级党组织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办事。(3)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原则上都应选举产生。上级党组织对其进行调动或者指派,一定要慎重:一是必须是工作需要;二是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负责人的数额应有所限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地主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在下级党的委员会任期内,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负责人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