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财务、会计、收益分配第二十二条互助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建立互助会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三条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本互助会会计制度为公元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互助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贴到会员能看到的地方。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审查验证。第二十四条互助会的配股资金:基本每股200元,会员可一人一股,也可一人多股,所筹股金,一般一年公布一次,特殊时期应随时公布。第二十五条互助会的退股、扩股、分红一般半年一次:时间当年7月30前和次年的1月31日前,红利不低于信用社同期一年定期利率的1.2倍。9第二十六条互助会的借款和利息:一般情况半年一次,时间当年的10月10前和次年的7月10前,利息按信用社同期贷款的70%计息;第二十七条互助会借款的程序:①个人申请,由申请人提交管理小组,报监督小组审准。②申请人必须有是大棚的户并持有股权证担保,担保形式一律是大棚资产及其土地使用权,并签订书面合同。③会计人员填制借款清册并张榜公布以后,凭借款填制收款凭证,一律走信用社“一折通”收放。④归还时可以现金结算,可以缴入专项非现金结算。第二十八条互助会进行年终决算时;互助资金在这期间产生的占用费,在试行期间不为本金;试行二年,财务人员产生的占用费应做本金;农户入股资金产生的收益(资金占用费),80%用于会员收益分红,20%用于工作管理经费。第二十九条互助会管理费用的开支由会员大会决定。第三十条互助会“互助资金”应存入滨淮镇信用社。第三十一条互助会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送报表。第三十二条互助会必须服从上级财会部门领导和财务监管。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会员大会修订、补充。第三十四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10家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一致同意并签名、盖章后生效,并报县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本互助会管理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