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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集团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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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书面函告并限期答复。第四十条承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及时提请所在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处理。第四十一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应从维护公司利益出发,从严控制。第四十二条变更、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四十三条因对方要求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负责的以外,均应依法要求和落实对方承担相应责任,并在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第四十四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1、主体变更、解除,应征得合同各方同意;2、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求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的印章;3、经登记、批准、鉴证、见证、公证的合同,变更协议应重新登记、批准、鉴证、见证、公证;4、合同中订有保密条款或附有保密协议的,合同解除后,其效力并不受影响合同变更时,如果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变更或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变更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5、联营、承包经营、涉外等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特别规定办理。第七章合同纠纷的处理第四十五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处理。第四十六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为及时处理的原则、双方协商解决的原则、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第四十七条纠纷发生后,承办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和法务人员递交合同纠纷说明,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原件或复印件):(一)合同文件(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电报、电传、传真、信函、图表、视听资料、广告、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及其他有关资料等);(二)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票证票据;(三)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信用证、完税凭证、有关财务账目;(四)作为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及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五)证人证言;(六)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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