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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劳社发【2007】52号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种也不能参照特殊工种执行。Р原省劳动局已经下发的关于特殊工种方面的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Р三十四、关于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因病提前退休问题Р因企业改制、破产等原因与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地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手续。Р三十五、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遗属救济费如何执行问题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依靠死亡参保退休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按月享受遗属救济费: 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Р(二)参保人员配偶、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Р(三)参保人员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Р(四)参保人员子女未满18周岁或年满18周岁以后仍在全日制中学学习的(不含复读生); Р(五)参保人员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或年满18周岁以后仍在全日制中学学习的(不含复读生); Р(六)参保人员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年满18周岁以后仍在全日制中学学习的(不含复读生)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Р享受遗属救济费人员年满18周岁后未在全日制中学学习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参军的、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停止享受遗属救济费。Р遗属救济费标准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随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Р以上意见从本文件下发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以上意见与国家今后出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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