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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保办发24号企业并轨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系指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企业实际支付其本人工资总额的平均数。工资总额构成按黑劳社发[2004]51号文件规定执行。(四)本企业在岗工作年限的确定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在岗工作年限的界定,必须严格按黑劳社发[2004]51号《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政策规定执行。由于本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间及在中心内领取基本生活费时间,不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本企业工作年限。三、关于国有困难企业的认定问题国有困难企业是指上年度经营亏损、且固定性支出大于现金流入的企业,不包括执行政策性关闭破产、天然林保护工程等国家专项政策规定的企业。对于上年度未改制仍为国有企业身份的关停企业,因其已无法持续经营,没有决算可以反映其经营盈亏和现金流量情况,可视为国有困难企业。四、关于并轨人员失业保险接续问题(一)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领取经济补偿金并已经实现再就业的并轨人员,将其在原单位的累计足额缴费年限、欠费年限予以记实,并按规定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对实现正规就业的并轨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后并再次失业时,应将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对实现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并轨人员在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期间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再次失业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领取经济补偿金未实现再就业的并轨人员,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二)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就业再就业人员的认定管理,准确掌握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形式和状况,严格控制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转失业人数,防止失业人数大幅攀升,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国家和省确定的范围内。各级失业保险机构要对出具失业证明的人员进行认真审核,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严格按政策规定,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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