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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的交付制度-毕业论文.doc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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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中所叙述的那样明了,而是不易说明的。“罗马法律上所用的‘占有’似乎含有一种不容易说明的意义。这个名词从其字源上看,原来一定含有实体接触或可以任意恢复的实体接触之意;但在实际应用上如不加任何形容词,它的含义不仅仅包括实体强留,而是实体强留加上了要把物件保留为自己所有的意向。”可以说,当事人是否取得占有,不仅仅包括当事人对物的实体接触(现实的占有),而且包括了当事人能随时将物回复实体接触的内心意思(观念上的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这一占有类型的划分也多少说明了这一点。因此,对于受让人而言,其是否对物具有管领与支配力,还取决于其自己的判断。Р3.占有改定。Р所谓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占有,在物权让与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立法之所以承认占有改定,是因为在民事交易中,出让人在转让标的物时有继续使用之必要时,如果先现实交付于受让人再订立借用或者租赁合同,由受让人再将标的物现实交付于让与人,同样增加了交易成本,而占有改定则避免了这一不必要的繁琐程序。这一交付方式适用于现在之物,也可适用于将来之物。在这一交付方式下,交易双方建立的是一种间接占有关系,因为在这一交付方式中不仅完全看不到物权变动的痕迹,而且由于转让人依旧占有该物,更是给物权变动蒙上了一层面纱。承认占有改定这一交付方式的一个理论前提是须承认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区分。否认间接占有的学者认为,《德国民法典》之所以规定间接占有,是因为它使得占有的规定扩张了自身的适用范围,尤其是在占有保护请求权和取得时效上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间接占有,从而扩张了法律保护的功能范围。需要注意的是,间接占有的规定,主要适用于物的所有人将物的占有通过合同关系(占有媒介关系)让与他人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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