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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财产制(毕业设计论文doc)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证明,说明房屋状况、单位是否同意变更使用人等,法院可依此处理这些房屋的使用权,一次处理到位,避免当事人的二次纠纷。Р2、小产权房的问题。这类房屋的手续不全,可由双方“折价补偿”“竞价补偿对方”等方式,来确定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并确定风险、收益由居住使用者承担,一次性处理到位。Р3、对于临时建筑,也应确定使用、管理人,处理方式上采用使用、管理人一次性竞价(折价)补偿对方。Р(三)夫妻财产分割时,应给刚成年的子女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在现实生活中,刚成年的子女很少能够独立生活,根本不能维持自己的生活。在这种情况下,给这些子女保留一些生活费很有必要,这是为避免这些刚成年的子女为生计走险、走错路。《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不能仅考虑单纯的法律概念,更要考虑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情况。Р夫妻财产制是关系到人人的制度,《婚姻法》和两个司法解释是直接的依据,只有正确地理解,才能更好的运用夫妻财产制在现实生活中作用,才能妥善处理好夫妻财产关系,才能更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Р结语Р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作了基本性和原则性的规定,由于我国目前的立法尚不能做到面面俱到,所以总有规定不到的地方,在制度上应从立法的本意出发,加强相关的配套的规定制度。同时,应当对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及时制定相关解释,避免发现的问题总在研究,没有规定;在具体操作中应当考虑立法的精神和社会的价值,本着解决纠纷和促进社会的发展,来进行操作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才能适应我国婚姻财产的快速发展,才能促进婚姻和家庭的有序发展,才能促进夫妻共同积累社会财富。Р Р参考文献:Р[1] 杨大文马亿南,《婚姻家庭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112----113Р[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注释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10 Р[3] 杨立新秦秀敏,《婚姻法释义与适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168----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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