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的,自动从评估机构库中剔除,备选评估机构依序递补。Р14、对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省发改委可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Р四、评估评审费用Р15、省发改委委托的建设项目评估、评审,一律由省发改委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评估费用,由投资处根据工作量(按照委托函统计)统一核算,按季从省预算内基建投资中予以安排。评估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Р16、省发改委委托评估的费用标准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计委〔2000〕湘价房字第95号文件执行。其中,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按照国家计委《工程咨询收费标准》(1999)1283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80%执行;建设项目投总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按分档收费标准执行。原则上,重大项目可单独评估,小散型或同类型数量较多的项目应打捆评估。Р17、委托省发改委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组织的项目评审,相关费用从评审中心事业经费开支(申请纳入财政预算或从省预算内重大项目前期费中安排),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Р五、监督检查Р18、评估、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独立进行评估,按时向主办处室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评估质量负责。Р19、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或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行为,省发改委核实后将该机构从评估机构库中剔除,情节严重的,根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有关规定报请国家发改委予以处罚。Р20、省发改委投资处可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对评估报告、评审意见的质量进行评价,对评估、评审过程进行检查,并受理相关举报、投诉,会同相关处室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Р21、省发改委相关处室及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评估、评审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有乱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