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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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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 由省发展改革委从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中统一平衡安排。第十四条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 15 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 10 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 2 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4 第十五条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提出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 加盖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评估与审查专用章, 实行独立编号管理。其中: 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编号为“鲁发改能审书[ 20** ] **号”,节能评估报告表的审查意见编号为“鲁发改能审表[ 20** ] **号”,节能登记表的备案编号为“鲁发改能审备[ 20** ] **号”。每年初, 由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将上年节能审查项目材料, 统一交委档案室存档。第十六条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应将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及时送项目主办处室。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与项目主办处室应加强沟通,确保节能审查( 包括委托评审) 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与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一同印发,由行政审批管理处统一对外发送和公示。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备案或申请核准文件、备案证明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 2011 年1月1 日起施行。 5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节能评审办理单登记号: (20XX 年)第 XXX 号主办处室地区环资处受理时间项目申请人项目名称节能评估文件名称拟委托评审机构评审时限年月日至年月日评审内容地区环资处意见经办人年月日审核人年月日投资处审核意见经办人年月日审核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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