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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资产管理运作公共管理学论文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最根本的还是把工会看作“官办”工会的思想在作怪。把工会资产误解为“国有财产”,把工会看作“官办”工会,势必在职工群众中降低工会威信,影响工会应当发挥的作用。我们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神圣职责,广大职工群众参加工会和期望于工会的是工会能够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把工会解释为“官办”工会,势必会改变工会在职工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削弱工会职能的发挥。五、加强工会资产的管理运作将工会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的一些同志,其出发点可能是防止借社团资产登记之机分化国有资产,担心国有资产被肢解和侵蚀,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这样的动机是善良的。从民法的理论来讲,财产的所有权应当依法受法律的保护。《民法通则》第73条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77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这些规定的中心思想是国有资产不得被肢解和侵蚀,同时其他性质的财产所有权也不得受到侵犯,包括社会团体的财产也不应被篡改性质。工会是一个统一的组织,自上而下有着详细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工会组织对于工会的资产有一套完备的管理办法。《工会法》第37条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工会正是遵循这一规定实现了对工会资产的管理。工会的资产管理工作坚决贯彻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方针,有力地支持了工会事业的发展,我们必须高度信任工会自己会管理好它的资产。我们应当尊重工会资产的法律地位,使其为工会工作和工会活动提供更强有力的物质保障。工会资产管理运作责任编辑:刘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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