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民法总论第八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课件(PPT讲稿)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ppt  |  页数:12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之后,就发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制度。?1.时效属于法律事实。?2.时效具有强行性。?《时效规定》第2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但目前世界上的立法趋势赋予当事人以变更权,如 (Principles of mercial Contracts ) 2004 年版, PECL (Principles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相关概念:义务人因时效届满而获得的利益为时效利益。所谓“时效利益的事先抛弃”,指义务人就将来时效完成时, 不接受时效利益而向权利人预先所作的意思表示。(二)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通常见解: ?1.稳定法秩序?例:某甲的财产被某乙非法占有,但某甲长期不向某乙要求返还,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一来,某乙占有该项财产就会在社会公众中形成一种印象,即该项财产就是某乙的,并有可能依此事实状态而发生各种新的法律关系(如某丙向某乙购买该项财产)。若法律仍然无条件地、永久地对权利人受到侵犯的权利加以保护,就有可能破坏已经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二)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2. 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更好地促进财产的利用?西方法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与其保护不行使权利的真正权利人,还不如保护积极行使权利的非权利人更有利于财产的社会效用最大化?3.避免诉讼上的举证困难?一种事实状态长期持续存在,会使得证据本身难以查询, 如证人死亡,相关契据丢失,此事实状态之是否合法,很难证明。实行时效制度,凡时效期间届满,就使得不行使权利的人丧失其权利或得不到法律保护或提供抗辩,从而使得时效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可避免当事人举证及法庭调查证据的困难。?课后推荐阅读: 孙鹏: 《去除时效制度的反道德性——时效制度存在理由论》,《现代法学》2010 年第 5期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