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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及联系探讨与研究(论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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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即无论是一般保证债务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应中 止。Р四、约定保证期间的误区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误区Р实践中,当事人在约定保证期间时会出现一些不规范的做法,引起纠纷。如:Р1、?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有的当事人对保证的概念和有关规定不了解,约定 的保证期间终结的时间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如果是这样,该保证合同或保证 条款无效,视为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Р2、?约定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有的债权人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保障,会与保证人约定保证 期间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应当视为约定不明,该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无效,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Р3、?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民间借贷中往往会有这种情况,债权人既未与主债务人 约定还款期限,又未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保证期间应从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 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Р4、?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误认为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随之中断。有的当事人认为,只 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作为从债务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自然随之中断,因而不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等到起诉时再向保证人主张的时候则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还有的债权人起诉后又撤诉、或因起诉后不交 诉讼费、或不经法庭许可退庭、或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等情况,被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不仅 主债务诉讼时效不能中断,而且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不能中断。因为在此情况下债权人虽有主张权利的表 示,但最终又放弃了权利,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还有的债权人虽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不要 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义务,既使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了,连带责任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仍在连续计算。Р因此,债权人切不可疏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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