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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逆向选择风险的法律规制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要事实。”告知义务以说明义务的履行为前提,如果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当危险事故发生时,他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拒赔。 РР 关于如实告知义务人的范围,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也不尽一致。有的国家规定告知义务人为投保人。如德国{保险契约法》第16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892及1893条、《俄罗斯民法典》第944条;日本则区分损失保险和生命保险而分别规定,损失保险由投保人负告知义务(《日本商法典》第644条),生命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负有告知义务(《日本商法典》第678条);韩国则要求投保人和被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韩国商法典》第651条);美国有的州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负告知义务,有的州规定投保人和被投保人均负有告知义务,但美国保险理论和实务普遍认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应负告知义务”](Pz53)。依据我国(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负有告知义务的只有投保人,并不包括被保险人。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规定告知义务人为投保人。我们认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最了解被投保的人身、财产的危险状况和各项重要事实,因此,其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告知义务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具有重要的意义。依据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只能在其所知悉范围内承担如实告知的义务,如不确定被保险人负有补充告知义务,最终可能导致保险人作出错误估计,也增加了道德危险的可能性。因此,当保险人认为有必要对被保险人进行询问时,且这种询问是善意的,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如投保人对保险人事关保险的危险状况的询问无法告知或告知不确切时,作为保险受益人的被保险人负有如实补充告知的义务。如遇到投保人予以推托,且可能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串通规避保险人符合保险业务需要的合理询问时,被保险人亦应负如实告知的义务。此外,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保险合同的保障,由其承担相应的告知义务,也是符合保险诚信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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