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体系 Р 根据《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政府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然而这些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容易造成分工不清,相互推诿及重复检查,所以,相关法律应当明确各部门的检查范围、权限;同时,各有关部门对其检查结果应当出具检查结论,并对检查结论承担相应责任,以约束监督部门的行为。 Р (四)社会会计监督即独立审计监督的完善 Р 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工作,规范其执业行为,完善其行业监管的日常制度建设及年检制度,并在审计行业内部建立有效的风险制约机制,以推进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人才选择、培养和退出机制,保证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切实履行“经济警察”的职责,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监督和服务作用。 Р (五)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企业内部的有效制衡、约束制度 Р 切实建立政企分开、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股东等财务信息需求者参与监控的动机和能力。包括健全董事会、建立审计委员会、建立股东对经营管理者的强力约束、建立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基于合约的委托代理关系等措施;完善业绩评价机制,考虑增加一些涉及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等的非财务会计指标,使代理人所得的利益与企业目标约束挂钩;改变激励措施,防止管理者的短期行为,就经营管理者的激励措施将长期绩效补偿与短期工薪支付分开;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增强董事会内部制约机制,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完善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体系,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在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基础上,采取一系列具有控制功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有利于及时发现、纠正可能出现的偏差,防范虚假财务报告,避免把潜在的危机转变为现实的损失。 РР 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Р Р 3776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