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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抢劫案:未成年人重罪案件中的刑事和解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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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考量其中的从宽情节:① Р 1.从宽情节是否包括酌定从宽情节?我们认为,从宽情节不仅应当包括法定从宽情节,还应当包括酌定从宽情节。刑事和解最关键的前提条件在于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的自愿和解。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就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而认罪悔罪态度并非法定从宽情节,而是酌定从宽情节。因此,对涉嫌重罪又不具备法定从宽情节,但是具有一定酌定从宽情节并符合其他刑事和解条件的未成年人仍可以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Р 2.把握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的原则。无论是法定还是酌定从宽情节,在判断该情节可否作为适用刑事和解的基础时,都必须考虑通过该情节可否判断出该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如果据此能够认定危险性不大的即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当然,这种判断更多时候的是承办人的一种主观认定,但这正体现了少年司法的“刑罚个别化”追求。它所主张的就是以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为核心确定刑罚的适用。准确把握从轻情节的目的也就是准确把握未成年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对于危险性小的未成年人当然应该减免其刑事处罚。 РР 3.酌定从宽情节应从哪些方面予以认定把握?酌定从宽情节不像法定从宽情节那样固定,每个人的认识也不尽相同,但是酌定并不是无限制的放大从宽情节,对于重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尤其应当谨慎对待。综合近年来的办案实践,我们认为酌定从宽情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严格把握:(1)系初犯、偶犯。若有任何已经查明的前科、劣迹都不宜适用;(2)主观恶性不深,真诚悔罪;(3)具有特殊犯罪原因。比如被害方也有过错、加害方因一时冲动而导致的故意伤害,或者偶然的出于“哥们义气”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但对于以侵财为目的案件应当慎重考虑。根据我们的统计,从重新犯罪的比率来看,侵财类犯罪的未成年人再犯率远高于其他犯罪的未成年人,而因特殊原因偶然犯罪的未成年人再犯概率极低。 Р [责任编辑:宋远升] Р 27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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