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时间以1小时作为起点记时单位,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以次累计。5.计件生产员工因为生产任务所产生的延点或上大班(即日加班在4小时以内的),仅计算当日出勤,不计加班;但可当月内进行申请办理调休。6.因工作需要连续性加班8小时以上的,在工作安排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第二天调休,但正常上班后当日下班前必须补办调休手续,视为正常出勤;不计加班。7.因公出差期间,出勤仅计算出行及出差时间,不计加班。五、加班换休1.员工加班或公司统一加班原则上采取1:1的比例进行调休。2.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春节)加班,采取1:2的比例发放加班工资进行补偿。3.员工因为自身工作安排需要延迟下班,或工作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而延迟下班,延长的时间不计加班。4.员工加班后当月内不能安排员工调休的,公司按规定发放加班费。5.加班调休的原则上当年内必须调休完,年内未调休完的视为自愿放弃,公司不再给予加班调休。六、加班费计算1.加班费日标准为以个人基本工资除以当月标准工作日计;其他加班补助(夜班餐补等)参照公司相关标准执行。2.公司副部长及以上管理人员统一不计加班费。七、罚则1.未依照本规定提前审批的加班,一律视为个人自愿行为,不计加班。2.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论处。3.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依照正常工作时间迟到、早退处罚。4.加班期间消极怠工的,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限期或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5.为获取加班费,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降低劳动效率”、”虚增工作任务”、”加班时间未从事加班工作”)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有权取消加班费,对相关责任人全公司通报批评,并处以200元罚款。八、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执行。九、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