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的除外。Р第二十三条 审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可不予批准或暂缓批准解除聘用合同:Р(一)审评工作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的;Р(二)审评工作涉及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Р(三)审评任务涉及保密或尚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Р(四)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Р第二十四条 聘用合同终止、解除后,审评员人事档案与社会保险关系调转等工作,按照《社会保险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审评员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在解除聘用合同时办理工作交接。解除聘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规定执行。РР精品范文模板 可修改删除РР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Р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РР第五章 考核晋升Р第二十五条 中心建立健全审评员的日常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加强审评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等工作。Р第二十六条 考核实行定期考核,可采取月度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方式。Р第二十七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Р第二十八条 业绩考核依据岗位职责说明书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期开始前制定绩效目标为绩效考核标准。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Р(一)审评工作数量;Р(二)审评工作质量;Р(三)其他工作完成情况。Р第二十九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审评员薪资发放、奖惩、岗位调整、竞聘以及续聘、解聘等的重要依据。Р第三十条 审评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中心申请复核。Р第三十一条 审评员可以参加中心各级审评岗位的竞聘,符合条件的可聘用到相应级别的审评岗位。按照工作年限、绩效考核等综合情况,审评员可以晋升岗位档次。Р第三十二条 审评员可以按照《总局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