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性和新农合异地报销难等问题使得难以实现这一目标。根据一些地区为农民工提供外出保险的尝试,可以将新农合保障人群明确分为农村居民和农村流动人口。在目前的筹资统筹层次上,农村流动人口参加当地新农合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商业保险能够补充这一不足,实际操作中可以按照农村居民和农村流动人口分别筹资,需归到新农合制度下统筹安排。 РР 另一方面鉴于新农合自愿参与原则下,只保大病既会造成逆向选择问题又忽视预防保健作用,新农合应当对门诊及小病治疗提供必要的报销,可以按将门诊(小病)报销和住院(大病)报销把筹资基金进行划分,这种划分可以在筹资过程中完成,即对不同部分实行不同的筹资结构,也可以先筹资后分割资金盘子。 Р (二)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新农合发展规划 Р 考虑到经济水平不同地区参保农户对新农合有不同需求,即经济较发达地区对大病保障水平要求更高,欠发达地区则对“保大”和“保小”都有需求。各地区对新农合资金的功能划分程度有所不一,商业保险实际参与新农合方式自然有所不同,即发达地区将新农合资金更多地用于提高大病保障水平,会兼顾小病恩惠,根据“保大”实行保险合同型,“保小”实行基金管理型方法,保险合同型下资金比例较大;经济欠发达地区则更要注意对“保小”部分的兼顾,保险合同型下资金比例会小于发达地区。 РР 商业保险的引入让我们重新认识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互补关系,即保证政府在新农合运行中的主体地位的同时将一些具体管理职责划分给商业保险,充分发挥其高保障水平能力、基金运作能力、管理保险能力等方面的优势,达到政府、社会联合参与的最优制度运行模式。除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职能划分之外,商业保险的引入还启示我们可以将新农合资金保障范围、地区间新农合进程进行划分,实现新农合的可持续发展。 Р Р Р Р Р Р РР???????РР???????2/view-612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