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充分体现了建设生态林业, 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和目的。在总则中,第5 条规定“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 普偏护林, 大力造林, 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第 11 条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 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 开展植树造林活动。”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建设生态林业,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反映了我国法律对建设生态林业的重视和关注。 10 2 、对我国现存林业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已经设立的林业法律制度的完整性、严密性存在缺陷, 在立法思路、立法原则、履行程序、实现方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内容上有遗漏、空白、不明确之处。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补充和和完善: (1 )首先,重新确立林业立法思路。我国的林业立法,没有全面反映生态规律的要求, 没有真正贯彻生态优先、保护资源的立法思想,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的先进经验,实行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在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及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生态利益。(2 )在执法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改进:一是必须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 健全管理机制, 加大管理力度。二是必须加强林地管理, 防止有林地逆转, 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和总量控制制度,严惩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必须认真执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 严格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木材运输证的领取、保管、发行和统计报告制度。四是必须坚持依法治林, 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 抓好林业法律、法规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 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置于法律、法规的约束之中,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建设,实现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3) 在监测方面, 要进一步加强综合监测体系建设, 实现对森林资源与林业状况的综合监测。要以森林资源监测为主体, 整合现有监测资源, 扩展监测内容, 建立健全全国森林资源与林业状况综合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