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РР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Р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РР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Р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Р专心---专注---专业Р专心---专注---专业Р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Р专心---专注---专业Р第三十二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Р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Р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Р第三十三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Р第三十四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Р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Р偿还其他债务。Р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Р第三十五条 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Р第三十六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Р第八章 附则Р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董事会表决通过。Р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Р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