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第二十一条自行车、电动车要按照规定地点锁好停放,并自觉摆放整齐,不得随意停放。Р第二十二条放学高峰期要求学生将自行车推行过人行横道后骑行,避免在校门口由于学生违反交通规则引起交通事故。Р第二十三条骑自行车要做到八不准:不准“飚车”、“飞车”;不准多车并行;不准勾肩搭背;不准撒把骑车;不准倒骑车;不准在公路上赛车;不准骑车带人;不准在公路上停车玩耍。Р(四)行人安全Р第二十四条严禁学生在校内走廊、楼梯内奔跑、打闹,值班老师、班主任要经常性教Р育和督促,发现学生在校内走廊、楼梯内奔跑、打闹的,所有教职工有义务制止并批评教育,以防范安全事故发生。Р第二十五条学生上下楼梯,一律靠墙行走,严禁攀爬楼梯内的扶手,以防坠楼事故发Р生,学校在楼梯、过道等处树立行走安全警示牌,各任课教师和班主任要经常性地做好提醒和教育工作。Р第二十六条德育处负责制订好校内出操、集会、就餐安全行走路线,并落实到各班;Р各班主任有责任做好学生集会、就餐安全行走路线引领和强化训练工作,并经常性地进行督促和检查,以确保校内集会、就餐期间的校园交通安全,不发生安全事故。Р第三章安全教育与监督Р第二十七条德育处要定期组织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每月不少于一次,增强师生安全意识,让学生详细了解交通规则。Р第二十八条总务处要加大对外出用车的监督管理力度,不使用无照司机及车证不符的车辆,教育学生不乘坐不合格车辆和无营运手续车辆。Р第二十九条校外单位在学校举行的所有集体活动,主办单位要有专人维持秩序,学校负责监督检查。在活动无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学校有权责令活动中止。Р第三十条校内工程施工人员,要求到学校办理登记手续,并定期接受保卫处的安全教育和检查。Р第四章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Р第三十一条安保办负责制定《校内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大力宣传。Р第三十二条校内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应立即送医院抢救,并视情节向上级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