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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以单位名义担保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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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担保书上加盖公章,其主观上有滥用职权的故意。 Р  二、工商局为开发商提供本单位职工身份证件,对所造成的后果额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РР  虚假贷款行为属违法行为,工商局明知开发商王某进行虚假贷款活动,却不予阻止,反而积极配合,决定并实施收取单位职工的身份证供开发商进行虚假贷款使用,提供职工身份证12份,贷款额100余万元,最终造成80余万元的本金无法偿还,损失巨大。工商局的这一行为不但超越职权,且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积极帮助,情节严重。身为该局法人代表并起决定作用的额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Р  三、额某的滥用职权行为与工商银行巨额损失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Р  在开发商王某联系贷款过程中,工商银行实地考查时工商局积极配合开发商,并向工商银行承诺包销包售,告知项目为其局与开发商联合开发,经协议工商局提供担保,即形成担保是获得该笔贷款的必要条件,根据工商局、开发商、工商行的共同商谈,担保为贷款的关键因素,贷款发放,也因工商局的担保贷款活动才得以实现。从此看工商局的担保行为是该项贷款的必要条件之一。另外,此损失事实的形成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开发商王某的骗取行为,额某的担保及提供本单位职工身份证件行为,工商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及公证行为共同造成了这700余万元的损失,几种行为成为一体,互为条件,缺一不可,每一方的行为都是造成贷款损失的原因之一,这些条件一经形成必然引起这一损失结果的发生。故行为人额某依法应承担滥用职权之刑事责任。 РР  综上所述,额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自己超越职权范围提供本单位职工身份证件为他人贷款使用,并为虚假贷款提供担保是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的行为,会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仍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了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其行为应构成滥用职权罪。 Р  作者: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02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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