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财产的性质决定。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合伙人侵占的财产是否属于第一种情况。我们分析一下: 《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企业的财产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第一,合伙人出资财产。在合伙人出资财产中,不同的出资所反映的性质不完全一样: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全体合伙人共有。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权和管理权。第二,合伙积累财产。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本案中合伙人侵占的是其他合伙人的投资和合伙经营期间的收益,其性质都属于共有,但是这种共有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存在分歧,法律没有明确。虽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和比例享有权利,但这种份额表现为一种潜在份额,即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以份额比例要求分割财产,也不得以份额大小决定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权利以及合伙事务的执行方面的权利,只有在分配合伙企业利润和退伙以及合伙企业解散时,份额比例才具有实际意义,才能作为各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割财产的依据。这点符合共同共有的属性。一般按份共有为资合,而共同共有的性质为人合。资合与人合的区别在于共有人是否基于共同关系。这也是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根本区别。合伙财产权是基于合伙关系而产生的,笔者认为合伙共有的性质为人合属于共同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下,共有财产不能成为任何一方权利人侵占的对象,因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引起的纠纷,只能通过民事程序解决,而不应以侵占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