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РØ 投资总结算价与核定预算的差额在10%以内; Рn 地区发展、营运部负责项目: РØ 工程类结算价与预算的差额在15%以内; РØ 其他项目结算价与预算的差额在15%以内; РØ 投资总结算价与核定预算的差额在10%以内; Р如超出以上标准,大于该比例则要重新报批投资预算; Р承建商撤场后追加的工程,不包括在新店投资预算中,应重新申报投资预算。Р该汇总表由地区筹建部/地区发展及营运部/财务中心共同负责填制: Р地区筹建部负责: Р1、除消防工程/环保工程/行政报建费外的所有工程项目; Р2、除餐具外的餐厅所有设备(含配套的收银/电脑系统) Р包括供应商名称/预算金额/合同价款及相关追加减数据Р Р地区发展/营运部负责: Р1、消防工程/环保工程/行政报建费的供应商名称/预算金额/合同价款及相关追加减数据Р2、餐具杂件/开办费/开业前租金/中介费/搬迁补偿费的预算数据Р Р财务中心负责: Р1、所有项目的付款追踪Р2、餐具杂件/开办费/开业前租金/中介费/搬迁补偿费的结算数据Р Р具体项目参见“结算汇总表”Р Р新店投资核定预算与结算价的差额标准: Рn 地区筹建部负责项目: РØ 工程与招牌的结算价之和与核定预算之和的差额比例在15%以内; РØ 设备结算价与核定预算的差额比例在15%以内; РØ 投资总结算价与核定预算的差额在10%以内; Рn 地区发展、营运部负责项目: РØ 工程类结算价与预算的差额在15%以内; РØ 其他项目结算价与预算的差额在15%以内; РØ 投资总结算价与核定预算的差额在10%以内; Р如超出以上标准,大于该比例则要重新报批投资预算; Р承建商撤场后追加的工程,不包括在新店投资预算中,应重新申报投资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