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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5年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xls  |  页数:3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按照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近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   ?   13.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法律后果: ?   A.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B.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C.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14.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级政府规定。 ?   15.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营业执照以及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在工伤保险待遇外支付)。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1.赔偿基数=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2.赔偿系数: ?(1)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 (2)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 (3)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 (4)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 (5)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 (6)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 (7)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 (8)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 (9)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 (10)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3.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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