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2KB

文档介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Р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Р用人单位主体变更问题: Р《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Р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Р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Р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Р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Р《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 Р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Р《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Р  Р山东省企业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的工伤赔偿标准: Р  Р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原标准继续发放;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继续发放。Р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Р未参保的,预留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其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 Р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Р2、五至十级,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Р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Р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未参保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Р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Р注:法律依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30条。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