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非标准审计报告》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审计报告。 2.乙方向甲方致送审计报告一式四份。 3. 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审计报告时, 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后附的已审计财务报表。当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会计数据、报表附注和所作的说明时, 应当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的修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必要时,将重新出具审计报告。六、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三(二)2、四、五、八、九、十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七、约定事项的变更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 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 或需要提前出具审计报告,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八、终止条款 1. 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 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服务时, 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 2. 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 乙方有权就其于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审计费用。九、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审计报告所在地, 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 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 或无效之后果), 双方选择以下第(1)种解决方式: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提交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本约定书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南宁骏业高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乙方:非诚勿扰会计师事务所授权代表:覃菁授权代表:吕创二○○六年一月八日二○○六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