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基本没有太多变化,依旧需要提交登记试验资料、依旧需要提交标签、依旧需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及标准检验方法等资料。而且,在得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的前提下,新《条例》允许与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新农药的登记资料;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的登记资料。3、农药生产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主管部门由原来的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变更为农业主管部门,且办理农药许可证需要具备的条件由原来的六条简化为现在的四条。对农药包装规格、标签、标签说明等的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要求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农药标签与说明书管理办法??新增加的内容农药标签要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限制使用”农药醒目标注。保证安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名称及其含量和毒性标识应当清晰醒目。)规范注册商标。重视安全间隔期。毒性的分类。(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原药(母药)产品一般不得直接使用。标注企业或者机构。4、农药经营要求经营者具有合格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有义务采购证件齐全的合格农药产品,建立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并要求保存2年以上。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