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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索即付保函课件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pptx  |  页数:24 |  大小:163KB

文档介绍
,在主债权转让的情况下,保证债权也同时转让给第三人,但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不变。保函可另作约定。(《担保法》第22条,《担保法解释》第28条)3、基础合同项下的债务转让见索即付保函:债权人(保函中的受益人)许可基础合同中的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担保人在保函中的责任不受影响。从属性保函:保证期间,债权人(保函中的受益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承担责任。(《担保法》第23条,《担保法解释》第29条)4、基础合同的修改见索即付保函:基础合同的修改不影响担保人在保函中的责任。从属性保函:除非保函有不同的约定,否则按如下方式处理(《担保法解释》第30条):-基础合同中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应该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基础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变动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5、抗辩权的行使见索即付保函:担保人不享有基础合同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受益人)的抗辩权。从属性的保函:担保人不但享有基础合同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受益人)的抗辩,而且在债务人放弃抗辩权的情况下,担保人仍享有抗辩权。(《担保法》第20条)6、管辖机构的确立见索即付保函:除保函另有规定外,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管辖机构为担保人营业地所在国法院。从属性保函(《担保法解释》第129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的,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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