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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海关监管货物保税监管场所和特殊监管区域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pptx  |  页数:41 |  大小:25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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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的海关监管制度,保税制度的核心是海关对进境的货物批准暂时缓办纳税等手续,即准予保税。对于进境货物,完整到进口通关手续,最主要的环节为纳税和提交许可证件。保税货物申报通关时,只履行了“进境”海关手续,并不办理正式“进口”海关手续,即不办理纳税手续,大部分情形下可以免交验许可证件。可以说,保税货物虽然进境,却没有“进口”。从法律角度看,保税货物只是进入了时空意义上的关境,实质上仍是境外的货物。在实际管理中,保税货物分为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二)保税货物1.保税加工货物保税加工货物,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通常称为加工贸易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加工或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具体包括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且经海关准予保税的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简称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2.保税物流货物保税物流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原状,或进行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后复运出境的货物。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作业。(三)特定减免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就是享受特定减免税待遇的进口货物,又称为减免税进口货物。与一般进口货物相同,也属于实际进口货物。其与一般进口货物相比,主要的区别在于它在进口时减免税款,进口后在一定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和保税货物的主要区别在于,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它在进口时必须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期限为从进口放行之日起,到国家规定的期限届满并办结海关相关手续为止。在国家规定的监管期限届满之前,特定减免税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范围,不可以被挪作申报用途、申报企业或申报地区之外使用。在监管期间,进口人可以向海关补办进口手续后,申请解除海关监管,实现对货物的自由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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