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延续的,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四是建立二类、三类运输容器制造备案制度。要求从事二类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在首次制造活动开始前将有关证明材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从事三类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按年度将制造运输容器的型号和数量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五是建立一类、二类运输容器编码制度。要求制造单位对生产的一类、二类运输容器进行统一编码。并在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Р四、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环节的管理?1. 明确对放射性物品托运人的要求? 托运人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使用与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2. 建立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监测制度?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进行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监测;?托运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进行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监测,并编制辐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不得托运。?3. 明确放射性物品承运人的资质要求? 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Р4. 建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制度? 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编制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明确了起运前的审查批准和备案程序。?5. 明确不同运输方式的具体管理要求?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水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遵守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通过铁路、航空运输放射性物品或者邮寄放射性物品的,应当遵守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响应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