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证和审管职能。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和监测管理的职能。废物产生者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营运者对放射性废物管理活动的安全负责。若管理活动由几个营运者相继完成,必须确保责任承担的连续性。-7-第一节放射性废物管理指导思想和原则二、放射性废物管理基本原则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在征集成员国意见的基础上,经理事会批准,在1995年发布了放射性废物管理九条基本原则。原则1:保护人体健康原则2:保护环境原则3:超越国境的考虑原则4:保护后代原则5:不给后代增加不适当的负担原则6:建立国家法律框架原则7:控制废物的产生原则8:废物产生和管理间的相依性原则9:确保设施寿期内的安全二、放射性废物管理基本原则(续)IAEA于2006年发布了《基本安全原则》。他是将《核装置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和《辐射防护和辐射安全》合为一体,形成十项基本安全原则,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原则包络在其中。-8-三、放射性废物最小化放射性废物最小化是指使放射性废物产生量和活度实现合理可达到的尽可能小。废物最小化是放射性废物管理的重要原则。“放污法”第三十九条已有相关规定。“放废条例”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核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建立全国放射性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为不断提升放射性废物的管理能力。-9-三、放射性废物最小化(续)废物最小化方法:-应在代价-利益分析基础上优化选择;-放射性废物最小化应着重于从源头抓起,避免或者减少废物的产生;-如果废物已经产生,应通过去污和贮存衰变等方法使其尽可能实现再循环/再利用;-对无法再利用的废物应尽可能做减容处理,减少要处置废物的体积,实行安全处置;-应加强管理,完善操作规程;加强培训,提高运行人员的素质,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