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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告牌强拆事件行政法案例分析精要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pptx  |  页数:2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广告牌进行了强拆,广告商损失惨重。 3.双方争论(1)广告公司认为: ?广告牌并非没有手续而是手续到期, 审批手续由工商局转到市容环境管理局后,一直没有得到审批,责任在于市容环境管理局的不作为,广告商没有责任,强拆的后果不应由广告公司承担。?两年来市容环境管理局没有对广告牌进行审批,但是交通局方面却每年都要收取 6.5 万元的占地费,并且每年下发“同意设置”的批文,就应该默认为政府认可了广告牌的合法性。(2)市容环境管理局认为: ?由于 2001 至 2003 年期间, 成都市主要在搞户外广告规划,在此期间,对户外广告审批工作暂时停止,因此没能对审批申请作出回复。 4.争议焦点?《行政许可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8月 27 日通过,自 2004 年7月1日起施行。?争议 1:新通过且还未实行的《行政许可法》对本案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争议 2:市容环境管理局的行为是否违背了行政合法性原则? ?争议 3:市容环境管理局的行为是否违背了信赖保护原则?受到经济损失的广告商是否可以申请法律补偿?二、案例分析行政法的溯及力问题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的溯及力问题?【1】概念与原则?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1)从新原则?(2)从旧原则?(3)从旧兼从轻原则?【2】“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但也有例外,绝大多数国家都有条件地否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而采用原则“从旧兼从轻”,其目的是尽量保障公民的权利。【3】德国行政法判决中可溯及既往的例外?(1)人民在发生溯及效力之时点上,对该法律效果具有可预计时?(2)现行法律状态不明确和混乱不清,立法者有必要将其溯及既往的澄清?(3)原本法律无效?(4)基于公益重大理由?(5)溯及力制造成轻微损害或根本不生损害——《北京大学百科全书·宪法行政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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