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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财务会计:第10.3 章 保险合同会计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ppt  |  页数:90 |  大小:85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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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为原保险合同。Р其他合同按照“CAS No.22——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Р合同分拆РРРР[例1]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B投资保障型(3年期)合同约定,每份保险金额为10000元,每份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投资金为2000元,每份保险的年保费为12元。保费由保险人从投资收益中获得(年收益率预计为2.2%),投保人无需在交纳保险投资金外另行支付。??根据合同条款可以清楚地认定保险风险部分为年保费12元,其他风险部分为保险投资金额2000元。?甲公司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将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РРРР原保险合同的分类Р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Р分类标准Р原保险合同Р非寿险原保险合同Р寿险原保险合同Р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宽限期:保险人给予投保人延期缴费的一种优惠,由合同加以约定,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Р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РРРР原保险合同是否存在延长期取决于保单是否存在现金价值。?保单存在现金价值,原保险合同存在延长期,否则,不存在延长期。?保单现金价值:原保险合同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投保人解除原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的金额。РРРР(三)再保险合同的概念Р定义Р特点Р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Р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补偿性合同。再保险合同不直接对原保险合同标的进行赔偿或给付,而是补偿再保险分出人对原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独立于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险受益人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或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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