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内;相应地,子公司的少数股权股东在各该子公司净收益中的应享收益份额也应该包括在合并净收益中。Р(2)同一资产项目都应按企业合并时日(购买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价,对同一资产项目进行双重计价被认为是不合理的。Р购买法下控股合并的会计处理——传统程序Р(五)对三个问题的说明Р1.既然收买企业是一项实际发生的交易行为,而且购买价格一般都会高于子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因此,子公司在被收买前的股东权益与被收买后所组建的集团必须切断,并无任何关联。Р2.在上述例题中,由于购买价格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我们处理了可辨认账面资产(存货和固定资产)的重估增值并确认了商誉。РР购买法下控股合并的会计处理——传统程序Р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1998年对第22号国际会计准则《企业合并》进行修订时,对负商誉的处理,则作出不同的规定如下:Р(1)如果负商誉与收买企业的购买计划中确认并能可靠计量的预计未来损失和费用有关,应在未来的损失和费用得到确认时在收益表中确认为收益。Р(2)如果无关,则按以下方法在收益表中确认为收益。Р购买法下控股合并的会计处理——传统程序Р①负商誉不超过所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应在有关资产的平均余剩年限内用系统的方法确认为收益;Р②如果负商誉的金额超过所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部分应立即确认为收益。Р3.在以上的例题中,假设子公司只有普通股一种股份,如果子公司股东权益中存在优先股且合并后为母公司持有,合并程序就较为复杂。即在上述基本程序之外,需要考虑确定所持优先股的权益,将子公司的股东权益和当年净收益在优先股和普通股之间进行分配。РIAS 22对购买法下控股合并的传统程序的变革Р现仍应用以上的〔例1〕,改按IAS 22(1998年修订)的规定处理如下:Р(一)合并资产负债表工作底稿的编制Р1.所作的调整示意分录〔分录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