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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一般原理ppt课件

上传者:qnrdwb |  格式:ppt  |  页数:24 |  大小:326KB

文档介绍
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2.债与所有权的内容不同。在所有权关系中,所有人可以直接行使其权利,即对财产的直接支配,无须义务人的积极配合,义务人的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而债权只能通过特定的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才能实现。所有权以对物的直接支配为其主要内容;债权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主要内容。РР5РРР3.债与所有权的客体也有不同。?所有权的客体是物;债的客体是行为。?4.债与所有权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不同。所有权调整静态的财产关系,重点解决的是财产的归属问题;而债权调整动态的财产关系,重点要解决的是财产的流转问题。 ?5、债与所有权的发生根据有所不同。所有权的发生要有合法行为,而债权的发生根据既有合法行为,也有不法行为,如侵权行为所生之债。РР6РРР第二节 债的发生根据РР7РРР凡能够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即是债发生的根据,罗马法称之为债因。?一、合同。也称契约,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行为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二、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通常认为,侵权行为发生,侵权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传统民法上称为“侵权之债”。РР8РРР三、不当得利。没有约定或法定根据,有损他人而取得利益叫不当得利行为。由于该利益的取得没有法律上或约定上的根据,应返还给受害人,从而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内容的债的关系。?四、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负有将所管理的事务通知本人、适当管理、继续管理等义务,本人负有偿还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等项义务,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债的关系。?五、债的其他发生根据。如遗赠、抢救公物、拾遗、发现埋藏物等。РР9РРР第三节 债的移转РР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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