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局负责竣工验收。3、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市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作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2)安全设施在生产或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3)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4)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5)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6)验收评价结论;(7)有关试运转期间的技术资料、现场检测、检验数据和统计分析资料;(二)验收程序2、建设单位提出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及申请表;(2)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3)施工期间伤亡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4)单项工程质量认证书;(5)建井地质报告;(6)联合试运转报告;(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8)经国家授权单位鉴定的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报告,本年度或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及审批文件;(9)《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 ;(10)建设单位编写的安全预验收报告书 ;(11)建设单位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情况说明。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受理煤矿企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验收组,对井上下各个系统、各个环节、大型设备、作业场所、特殊工种、工程质量认证等安全设施及条件分专业进行现场验收。(1)由建设单位汇报工程建设及安全设施建设完成情况,专家组进行质询。(2)按照分组安排对现场进行检查。(3)验收人员提交验收表和问题,起草验收报告。(4)验收组讨论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报告并宣读验收意见。 4、建设单位针对验收存在问题及时安排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煤矿监察机构。5、煤矿监察机构正式行文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