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23 |  大小:37KB

文档介绍
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Р51.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得住防坠器;斜井人车必须设置使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Р52. 架空乘人装置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允许速度不得超过1.2m,乘座间距不得小于5m;驱动装置必须有制动器;在下人地点的前方,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Р53. 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大型煤矿、灾害严重的中型煤矿、最近矿山救护队至矿井行车时间超过30min的小型煤矿,必须建立矿山救护队。Р54. 煤矿井口应设创伤急救站,并配备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Р55. 矿井安全定员应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矿井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Р56.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必备条件:Р1)矿井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建设项目的全部安全工程、设施、装备,生产系统和防灾系统健全,经过联合试运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Р2)建设矿井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入井工作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Р3)单项工程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并取得质量合格的认证报告。Р4)矿井投产验收前必须对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做出鉴定。Р5)矿井主要变压器、提升机及钢丝绳、提升容器、通风机、空气压缩机、水泵和瓦斯抽放泵等主要电气和机械设备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Р6)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做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按规定备案。Р57. 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1年,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4个月;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2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8个月,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个月。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