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通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实施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内的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由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通过土地整理补充占用的耕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必须实行先补后占。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农用地转用。(今后,未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不能作为已补充耕地填报)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1)补充耕地责任单位:指申请用地的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2补充耕地承担单位:负责补充耕地的企事业单位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3对应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名称,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是按照有关规定立项有效,属列入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项目库的。面积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可以新增加的耕地面积。●(4)补充耕地方式:属于自行补充或委托补充的在相应栏中填补充面积。⑤)自行补充:是指建设单位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自行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的方式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6)委托补充:是指申请建设用地单位由于没有条件礼充耕地,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造地费)由囻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他旗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补充耕地的方式。采取委托方式补充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由建设用地所在旗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填写,其中承担单位应填写安排补充耕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⑦)缴纳耕地开垦费情况:①收费标准:应按照前五年平均年产值确定收费5—7倍;②缴纳金额:指实际缴纳耕地开垦费金额,同时附具缴纳资金证明。(8)已完成补充耕地面积:指已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的或由厅委托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并经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复核确认的,同时附具验收文件或验收合格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