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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安全生产刑事责任(精)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ppt  |  页数:75 |  大小:122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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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未履行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等此处略…ABC安全法学理辩实用共鉴ABC安全法学理辩实用共鉴ABC安全法学理辩实用共鉴ABC安全法学理辩实用共鉴刑事风险123456789成立事故调查组安全监管局、公安局、监察局、工会等部门及专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根据批复过的调查报告中对事故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确定是否行转刑。(确定责任的国家级依据是安法第18-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第22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各地可能在地方性法规、规章这些里对这些职责有所延伸)刑事案件受理101112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形成事故报告刑事案件调查法院审理排除故意杀人这样的刑事可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被判刑的流程江苏省昆山市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时间地点事件2014年8月2日7时37分许江苏省昆山市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昆山开发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汽车轮毂拋光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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