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功做法加以规范和推广。起草过程2015年1月,原卫生计生委向国务院报送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原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部分高校和医疗机构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赴深圳、北京、江西、湖北等地调研;就重点问题召开专家论证会,并进行了部门协调。在此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草案)》。今年4月,司法部会同卫生健康委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草案)》,2018年7月3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条例》。总体思路《条例》起草过程中,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二是关口前移,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三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纠纷,减少医患对抗,促进医患和谐。在医疗纠纷预防方面规定了哪些内容?从源头上预防医疗纠纷,是《条例》的一个重要内容。《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三方面内容来预防医疗纠纷:一是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条例》规定,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以患者为中心,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诊疗相关规范、常规,遵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二是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采用医疗新技术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要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诊疗活动,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