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追诉标准:个人20万单位100万,个人30人,单位150人,个人造成损失10万元,单位造成损失50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非法集资1个亿,母子两人同获罪浙江永康母子在襄阳投资办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以高息为诱饵,非法集资1亿多元,最终造成其中的3081.0831万元无力偿还。昨悉,襄州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母子二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对尚未偿还的3081.0831万元责令退赔。2008年10月,徐某、林某母子二人在襄阳注册成立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太阳能、微耕机和杀虫灯等产品生产。其中,徐某任公司监事,林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后该公司因生产过程中资金投入大,但产品市场需求少,产品销量小,货物积压严重等问题,最终导致资金周转困难。为扭转局面,被告人徐某、林某二人以承诺高息的方式,通过熟人介绍、口口相传等形式先后向赵某、乐某等近四十余人筹款1.0896亿元,用于还本付息及经营活动。除陆续还款7814.9169万元外,剩余3081.0831万元无力偿还。襄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林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为筹集资金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其中,被告人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896亿元,被告人林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201万元,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决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判令二被告人退赔剩余集资款3081.083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