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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契税知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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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其余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征收契税第二节征税范围2、企业合并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3、企业分立企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契税4、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第二节征税范围5、股权重组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契税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属于转移,不征收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第二节征税范围(七)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1、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3、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第二节征税范围4、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出让金而减免契税5、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6、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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